精品案例

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地被挖坏了,却说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

案情介绍


        安徽某地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刘某有0.6亩林地,且有林业局颁发的使用权为70年的林权证,2017年,当地为建设某公司,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对预征收的土地边界进行了开挖定界,刘某的林地也被破坏,随后书面通知刘某,已将刘某户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其惠农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案涉土地勘测定界行为属于预征地行为,刘某与该行为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刘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观点:该地块目前尚属预征地阶段,是征地行为的前期程序。土地勘测定界是项目用地从立项到审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县政府对拟征收土地边界进行开挖定界,是为了准确进行土地勘测定界,系县政府为征地所做的前期相关工作。因预征地行为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有可能被最终行为所否定,故该预征收行为存在并不代表最终行为必然对原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观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决定作出后,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其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直接实现权利救济。预征地阶段,是征地行为的前期程序,县政府对拟征收土地边界进行开挖定界,是为了准确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是为征地所做的前期相关工作,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院判决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使征地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应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实现收回土地的目的。行政机关实施了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侵害了附着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刘某并未与县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县政府虽然在实施了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刘某的惠农卡内,但并不代表刘某已经认可县政府的行为,而且刘某主张还有部分未支付补偿费的林地也已被清理。因此,刘某对县政府实施的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二审法院以刘某可对征收决定和补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由驳回刘某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清理地上附着物的目的不影响该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认定,一、二审法院认为县政府的清理行为是为了对拟征收土地边界进行开挖定界,该行为对刘某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亦属适用法律不当。

       总有人说,“法律程序太慢了”,“法院也是官官相护,没用”,“能一定保证打赢吗”等等,确实法律程序存在坎坷之处,但不坚持下去怎能守来柳暗花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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