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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胜诉公告】征收信息以补偿结算未完毕为由,不予公开?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王某

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所律师

李娅,北京京益律师所律师

被申请人

盐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潘某

        申请人系盐山县XX镇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该宅基地及房屋在“盐山县XX村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为了解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通过 EMS 邮寄书面申请材料,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案涉答复,以因补偿结算还没有完毕,该信息还没有形成最终文件,暂不具备公开条件为由,不予公开。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委托后,遂指派王晓先、李娅二位律师协助当事人开展法律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被申请人以补偿结算未完成、信息未形成最终文件为由,答复称无法提供,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三、诉讼致胜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德凯解析
 
         受理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复议决定: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本案中,在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涉案土地征收工作已经启动。被申请人应当从补偿费用发放职责角度出发,确定政府信息的状态。被申请人以补偿结算未完成、信息未形成最终文件为由,答复称无法提供,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德凯提示
 
        案涉信息具有动态变动性,其在申请的时点具有客观存在的部分,被申请人直接以补偿还有没有完全完毕为由,对案涉信息不予任何公开,明显不当,违背合理行政原则,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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