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

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胜诉公告】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发回重审!

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

辽源XX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保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东丰县自然资源局

东丰县交通运输局

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丰县XX街道办事处

东丰县XX街道办事处

东丰县公安局

东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丰县XX镇人民政府

东丰县XX街道办事处

        委托人XX公司在东丰县XX街西侧经营某花海产业园,而东丰县自然资源局等众多行政机关却在未履行任何前置程序的情况下,联名针对XX公司下发《环境整治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且该通知书上也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法规。委托人不服,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公司的委托,由德凯律师团委派经验丰富的王晓先和王保国二位律师承办此案。二位律师将《环境整治限期整改通知书》中盖章署名的全部行政机关列为被告,向东丰县人民政府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份通知书。但东丰县人民政府在如此情况下,依旧认定涉案《环境整治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位律师随即起草行政上诉状,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致胜
 

        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四、德凯解析
 

        1、一审法院将“强制拆除案件”中如何认定适格被告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于本案《环境整治限期整改通知书》合法性的适格被告的确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该条规定的是如何确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案件适格被告的内容,适用的是行政相对人提起的确认强制拆除建筑物行为违法的行政案件。本案中,XX公司提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撤销《环境整治限期整改通知书》,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环境整治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合法性问题。一审法院适用前述条款确定本案适格被告是东丰县自然资源局和东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被上诉人共同作出的《环境整治限期整改通知书》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法规,一审法院认为该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属于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被诉通知作出前并未保障上诉人的以上法定权利。

        3、被上诉人共同作出的《环境整治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职权不明且执法目的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北京德凯拆迁律师团

联系我们

北京德凯专业拆迁律师团

咨询热线:4000033150

律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23层

乘车路线:1、北京西站路线:乘坐地铁9号线到军事博物馆站下车,转乘地铁1号线到永安里站下车,B1口出站直行300米,左转150米到中海广场。 2、北京南站路线:乘坐地铁4号线到西单站下车,转乘地铁1号线到永安里站下车,B1口出站直行300米,左转150米到中海广场。 3、北京站路线:乘坐地铁2号线到建国门站下车,转乘地铁1号线到永安里站下车,B1口出站直行300米,左转150米到中海广场

微信号:德凯律师团
德凯律师团一个专门服务于
征地拆迁维权的法律平台
北京德凯拆迁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