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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违法,行政复议助推撤销!

一、案情事项


复议申请人

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

王保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米长江,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

        任某某是XX县XX镇XX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用以居住生活。2021年底,因“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XX段)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需要,任某某的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多次协商补偿未果,XX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3日作出《XX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决定对任某某的土地和房屋予以征收。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任某某某委托后,遂指派王保国律师和米长江律师协助当事人开展法律工作。在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违法,遂决定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三、诉讼致胜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2年8月13日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四、德凯解析
 
        虽然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仅对案件的评估报告进行了分析,没有提及补偿安置决定的其他违法之处,但是,案涉补偿安置决定书在法律适用、评估类别等方面也存在违法之处。

        第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没有列明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只是概括地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虽然《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计算了补偿安置的货币总数,但是却存在评估漏项,没有计算任某某种植的树木等财产,也没有将空地院落的价值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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