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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裁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案情介绍


(2020)粤行终86号

        张某在广州市拥有房屋一处,2018年12月19日,张某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张某于2018年12月19日在广州市XX区乱搭建围栏,法律规定,责令张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18年12月19日14时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强制拆除。张某不服,于2018年12月21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系阶段性行政行为,属于程序事项的通知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程序的终结,尚未对张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晌,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



德凯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行为不仅包括将涉案构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定性行为,也给行政相对人直接设定了限期自行拆除的义务,具有特定的内容。

        一般而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行为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亦不属于可诉讼或可复议的行政行为。但是在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后续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进而导致该通知行为被最终行为吸收、覆盖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即刻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则该通知行为实际已成为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应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法定救济权利。

德凯提示

        在征收或者违建拆除过程中,行政机关给当事人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当我们收到这份文书时,也就说明行政机关已经将我们的房屋认定成了违建,并将按照拆违程序强制拆除房屋。此时,我们切勿坐以待毙,既然法律已经赋予我们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法定救济权利,我们必须拿起法律武器,直面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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