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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村委会依协议拆除村民房屋,属村民自治,不属行政

案情介绍


(2020)最高法行申12330号

        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河北省邯郸市XX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矿区政府)、河北省邯郸市XX矿区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行终948号行政裁定,申请再审。

        杨XX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再审申请人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二再审被申请人组织、安排XX庄村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对外以第三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名义与村民签订安置协议书。在有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权强拆房屋,除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不是再审被申请人强拆房屋的依据。故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杨XX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本案中,河北省邯郸市XX镇XX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庄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等程序形成决议,与杨XX签订了《XX镇辛寺庄村改造安置协议书》,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统一进行补偿安置。后XX庄村委会依据协议将其房屋予以拆除,显然,该拆除行为属于村民行使自治权范畴。

        杨XX就涉案房屋与XX庄村委会签订了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其与涉案房屋已无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另,杨XX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部分行政机关人员在XX庄村城中村改造事宜中进行了动员或指导,不能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其起诉没有事实根据。故杨XX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并无不当。

德凯解析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及《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等程序形成决议,与当事人签订改造安置协议,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统一进行补偿安置,后村委会依据协议将其房屋予以拆除。

 
        显然,该拆除行为属于村民行使自治权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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