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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街道办强拆“违建”房屋,属于超越职权!

案情介绍


(2017)最高法行申1098号

再审申请人

陈某

再审被申请人

某区人民政府

某街道办事处

        陈某是郑州市XX区居民,在本地拥有房屋一处。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陈某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内。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和机械设备将陈某的房屋强制拆除,给陈某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法院判决

        关于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拆除违建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案中,办事处虽然是XX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办事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

        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由于本案中实施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的行政主体是街道办事处,且没有证据表明XX区政府直接参与了拆除行为,故再审申请人请求确认XX区政府房屋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但鉴于根据有关规定,XX区政府是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既对涉案拆除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又对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在此情况下,出于实质解决纠纷的考虑,XX区政府与办事处应共同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德凯解析

        对于违建的认定和拆除,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只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认定建筑物的合法性的权利;对于乡镇的建筑物,若是违反了城乡规划,只有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认定建筑物的合法性的权利,若是违反了土地规划,只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认定建筑物的合法性的权利。

 
        而对于违建拆除,只有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强拆的权利;政府部门均不具有强拆的权利,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实施拆除。

        而对于合法建筑,行政机关均不具有强拆的权利,需要提请法院作出裁定后才能实施拆除。如果您的房屋正面临被认定为违建的困境,请及时咨询我们,我们帮您指路,带您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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