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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非法改变房屋用途,律师介入后判决搬离!

一、案情事项


原告

陈女士

委托代理人

王元,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XX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原告于2002年购买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小区的房屋,并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2020年,原告发现自家墙体出现裂缝,同时楼下105号房开始不间断传出巨大噪音。原告随即通过12345等途径投诉,获知是被告将105号民房改造成宽带传输机房使用。原告发现该机房24小时不间断运转并发出巨大噪音,外设多台大功率空调外机,并且被告在天花板安装了大规模的金属框架,导致屋顶承重过载。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均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委托我所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其搬离105号房屋,恢复住宅用途。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后,委派王元律师承办此案。我方立即着手收集证据、起草材料并提起诉讼,双方代理人在两次线下庭审过程中进行了激烈辩论,多次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致胜
 
1、被告中国XX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小区105 号房屋内的通信设备搬离,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德凯解析
 
被告作为经营企业,据其所提交的证据,讼争的105号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但被告却用于通信设施的机房使用,已经改变了原房屋用途、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

虽然被告利用住宅作为通信机房有其历史原因,在改变住宅用途使用时,我国的《民法通则》也无明确规定,但被告主张机房是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并没有相应依据,也未证明其机房运作不会对相关业主产生损害或影响,而且当时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8年7月29日)第二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之后,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则明确规定了“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被告未提供其依法改变用途的依据,也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就现行的法律规定上,我国的《民法典》也有《物权法》同样的规定;《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也要求“不改变其用地范围内土地、建(构)筑物的权属和使用性质”。虽然原告在申请鉴定后撤回申请,但原告作为 105 号房屋的楼上邻居,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其无需证明自己房屋受损或生活质量可能受到影响,即可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用途。因此,被告非法改变房屋用途且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原告请求其搬迁机房、恢复房屋原用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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