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时某与其母亲王某不在一个户口本上,且各自拥有宅基地。在当地区政府实施合村并城拆迁改造过程中,其与母亲分别就各自的房屋与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后其母亲王某去世,时某主张继承其母亲的协议权益。安置指挥部认为,案涉协议违背一户一宅及子女随父母不能单独为户的原则,拒绝履行,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安置补偿协议是区政府与时某母亲王某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虽然时某曾与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另一份安置协议,但另一协议系基于时某的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实而签订的,王某与时某一家并不在同一户口中。区政府提出王某与安置指挥部签订的行政协议违背一户一宅、子女随父母不能单独为户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不足以认定案涉行政协议存在无效情形。
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在签订过程中,区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应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双方在协议中对案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已经进行了确认。且区政府仅通知时某纠正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但未行使行政协议解除权,又履行了包括支付部分过渡费等协议约定的义务。
现区政府以涉案协议违背一户一宅、子女随父母不能单独为户为由,在未对该协议依法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单方停止支付剩余的过渡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协议约定的义务,判决继续履行协议约定。
德凯解析
在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可将行政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既要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
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条款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