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

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胜诉公告】厂房被强拆,如何维权才能获得满意补偿?


 

一、案情简介




2006年,林先生在大兴区租赁了九亩院落用于经营汽车用品。租赁的9亩院落原来系案外人陈某向大兴区黄村镇某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得来,后来又转租给案外人王某,王某再将院落转租给陈先生及其他两人。2010年林先生又向从王某手上租房的两人租赁了剩余的两亩院落。在租得院落之后,林先生修建了几座厂房,同时对原有的院落做了大规模的装修,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2017年2月,为了修建通往大兴机场的高速公路,,林先生的厂房被划入拆迁范围之内。2018年2月3日上午,在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林先生的厂房被强行拆除,厂房中的设备被粗暴地堆放在室外,造成设备的严重损失。林先生和拆迁办沟通后才发现,原来是王某背着他和拆迁办订立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所以拆迁办才会突然拆除其的院落。在和王某协商索要补偿款无果的情况下,林先生选择我们德凯律师团来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二、律师介入




指派负责本案的郭琴婷、王晓仙两位律师在整体考察了案件情况之后,指出:林先生租赁的房子是经济合作社过去自己搭盖的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的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双方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则上来说应该是林先生返还当初租的房屋,王某返还租金。但是现在王某现在不仅取得了原来房屋的补偿,而且还拿到了林先生自己修建的房屋的补偿,对此,法律规定:如果不能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对方造成损害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对于王某通过房屋补偿协议获得的房屋的补偿,林先生有权予以分割。
具体地来说,拆迁档案以及相应的照片和录像可以证明,林先生确实在土地上新建了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所以林先生有权取得新建房屋和装修的对应补偿。除此以外,林先生提供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完税证明足以证实林先生利用租赁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并且依法纳税。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理应分得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对于因合同取得归属于林先生的财产,根据林先生提交证据,可以认定林先生在讼争场地中存在改扩建行为,至于所建设的面积,因现场已经拆毁灭失,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定量,故本院推定2006年后的房屋实测面积,双方各占有50%的份额。据此得出06-09年的拆除补偿费为******元,09年后的拆除补偿费用共计为*******元,以上合计*******元。,对于装修及附属物,因该涉案场地得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共计总额为*******元,对原告主张的******元。本院不持异议,对于搬迁补助费,酌定为******元;对于停业停产补助费,酌定为******元...以上合计*******元。
法院基本支持了我方各项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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