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

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胜诉公告】没有规划许可不等于可以强拆!


一、案情简介

郭女士是河南三门峡卢氏县人。她与爱人张先生在村子里有一块宅基地。政府向张先生颁发了对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0年,政府又向郭女士家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郭女士在已经确权的平房基础上加盖了两层房屋,在院子的空地上搭盖了房屋和棚子。之后建设的建筑都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但这也是当地的常态。17年,郭女士家涉及扶贫搬迁项目安置房建设问题需要拆迁,在与郭女士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拆迁方决定“以拆违促拆迁”。2018年10月,卢氏县执法局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向郭女士家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依郭女士的申请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未果。11月执法局向郭女士家发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限令郭女士家在七天内强制拆除房屋。局势已经相当紧迫,因此郭女士及其家人(张先生已经过世)及时委托了我们德凯律师团,负责拆迁维权事宜。
 
我方委派了闫晓丽、王保国两名律师负责郭女士家的维权工作。我方在先研判了案件情况之后,决定先提起行政复议,然后再起诉。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未得到复议机关卢氏县人民政府的支持。因此我方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卢氏县政府的复议决定违法。一审胜诉。卢氏县执法局和卢氏县政府不服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卢氏县执法局和卢氏县政府的上诉,我方在答辩状中明确指出:
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但是,《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明确列举了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六种情形,而我方当事人的情况并不符合这六种情形之一。因此上诉方的限期拆除决定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结果明显不当。
二、卢氏县执法局所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在扶贫搬迁小区建设项目需要征收郭女士家,而郭女士因为补偿标准问题迟迟未能和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由此可以明显看出卢氏县执法局执法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秩序,而是为了配合其他单位规避法定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促进拆迁。换而言之,卢氏县执法局做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滥用职权,依法应当被撤销。
三、当地普遍存在未经审批建房的现象,并非只有我方一户。而卢氏县执法局仅仅针对包括我方在内的四户没有签约的被征收人执法,足以证明卢氏县执法局是选择性执法。
最终,三门峡市人民法院全盘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限期拆除决定书被撤销!对房屋执法的依据被排除之后,就有条件慢慢与政府协商补偿事宜了。






二、德凯律师说

在本案中,卢氏县执法局在程序上是相当规范的,甚至通知了郭女士家可以申请听证。然而他们忽略了实体上至关重要一点,按照我国法律,没有办规划许可的并不必然要强拆,只有未办理规划许可而且情节严重的,才需要强拆。毕竟不只是当地,我国广大的乡村地区实行规划许可制度不过十余年,老百姓对于规划许可制度也基本没有概念,如果一律加以拆除,无疑会对老百姓的权益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如果有政府部门以您未办理规划许可为由,认定您家的房屋违建,对您家的房屋搞强拆。别犹豫,尽快委托我们律师,能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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