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在10多年前就被强制拆除、推平,现在还能要补偿吗?补偿的标准是按照之前的来,还是按照现在的补偿标准。
其实这里无非就涉及2方面没问题
一是房屋已经被拆了3年、5年,甚至更长时间,时效是否过了呢?
二是补偿标准又应当依据怎样的时点。
在这里我告诉大家:
首先第一个问题,最高院明确给出阐述,起诉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也就是说对于我们被征收人来说均有权提起补偿主张,不存在补偿权益过期,房屋白白被拆的可能。但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无征收项目,起诉时效只有1年时间。
第二个问题,最高院在裁判中进一步指出,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中获益,根据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房屋的补偿应当依据判决作出之时,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而定。
不过我们并不建议大家拖延补偿落实问题,自己的事情一定要自己上心,争取早日能享受到拆迁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