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问题经常困惑着我们被征收人,就是据我们被征收人了解,补偿义务机关还负有外债,我的补偿如何履行到位,我们还有提升的补偿的机会吗?
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补偿资金作出了明确说明。《条例》明确规定,补偿资金不到位不得批准征收,要求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不落实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这项规定,很好的保障了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合理拆迁补偿,尽管负有外债,我们的补偿也不会因此而履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