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养殖场禁养活动开始卷土重来之势,有的地方直接发出限期拆除通知,就要求把这个养殖场关了,或者干脆直接拆掉,并且还说这种情况下,是完全没有补偿的,这个说法,在法律层面上站得住脚吗?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的规定,如果养殖场确实需要关停或者搬迁,致使畜禽养殖场所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所以,即使是被划入了禁养区,也不代表这些养殖场拿不到补偿,该依法获得的补偿,一项也不能少,相关部门不能因为养殖场现在被划入禁养区,就直接否认其从前是依法开办经营的事实。养殖场的拆迁该怎么补就得怎么补,补偿标准不能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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