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村扩建村办企业,因资金短缺,村支书李某与村民组长杨某和会计余某协商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48.5万元,并允诺效益好了,就归还给村民。十几年过去了,这笔征地款仍未归还。
当地纪委监委接到举报后,下发《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意见书》,要求当地纪委尽快查处,并成立调查组,查阅村委会财务,走访村民了解情况。最终,李某因擅自挪用征地款受到严重处分,村民征地补偿款也在约定期间内归还。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款是给老百姓的,村委会禁止侵占、挪用,一旦发现村委会存在擅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的情况,村民可以先与村委会协商申请村务公开,协商无果再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