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在前夫的村里没有迁出,能不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呢?
给大家分享一则真实案例:女方和男方结婚后分得男方村里土地,几年后双方离婚,离婚后女方户口未迁出该村。后来遇到土地征收,女方认为自己还是本村村民,村委会应当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村委会则认为女方已经和别村人再婚,在本村只是空挂户口,而且男方也已经再婚了,其妻子已经将户口迁入了本村,所以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女方不属于本村村民,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那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法院认为女方因结婚将户口迁入男方村庄,离婚后虽然不在此居住,但是户口未迁出,所以并未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终判决村委会向女方支付征地补偿款。对于法院的这项判决,您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