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时间:9:00~18:00
固定电话:4000033150
客服热线:4000033150
无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原批准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只是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相关的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而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因此遇到征收,县级政府直接通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进行征收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