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指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房屋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
②房屋征收必须具备法定的权限,依据法定程序;
③房屋征收必须实现公平补偿,房屋征收应该先补偿,并且应当依法给予公平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房屋征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具体组织实施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但是该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什么是房屋拆迁?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是一回事吗?
拆迁人即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出于非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予以补偿、安置。
可以说,房屋拆迁是在房屋征收后进行的一种事实行为,即“房子拆除、“被征收入搬迁”。房屋征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而房屋拆迁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只是征收后的一个后续履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