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得后,应该将补偿款分配给集体组织内成员(未有其他安置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只要您为集体组织内成员,就应当获得该土地补偿款。而集体组织成员这个主体,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 须以合法取得本村户籍为前提条件,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一般不予分配。
√ 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一般来讲,农民以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在土地被征收后,其便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
√ 必须在本村有居所或土地。
√ 要保护特殊人群的分配利益。一些人原本属本集体成员,但由于法律或政策等原因,使其户籍或居所暂时离开集体组织,将来还将返回该集体组织的人。这其中主要有:大、中专在校学生;现役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刑满释放的人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于女性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是一个极大的肯定,相对的女性在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也应当享有和男性相同的受补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16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0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承包权益的通知》
二、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
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各地县委、县政府要组织一次检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如果您也是一名饱受此类事情煎熬的女性,或者您家人有遭受过类似的事件,请一定不要沉默地妥协,拿起法律的武器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