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深圳城市更新的“钉子户”难题,有望得到破解。
7月2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刊登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确定的“个别征收模式”,当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合法产权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个别征收。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有新陈代谢,城市也有更新升级。然而,想要实现城市“涅槃重生”,并不是一项简易工程,涉及到征收房屋、搬迁安置等方方面面。具体到深圳,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零散旧住宅区部分,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拆除,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
之所以如此规定,一个重要的考虑,便是保护个体权利,使其不至于湮没在公益需求的汪洋中。然而,近乎苛刻的更新意愿,“只有当签约面积和签约人数均达到100%的情况下,城市更新才能启动”,也让城市更新在现实中屡屡陷入被动。以位于罗湖区的木头龙小区为例,9年前被列入深圳城市更新单元第一批计划项目,小区1340户业主仅剩4户未签约,便导致城市更新项目搁浅不前。
从解决之道看,地方政府部门介入,将“钉子户”房屋征收,确定为零星急需项目,未尝不失为推动城市更新的“终南捷径”。但也应看到,这样“强力扫除障碍”的应急举措,虽然与《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不违背,却与地方性法规要求“格格不入”,由此既削弱了征收行为的权威性,也戕害了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
解铃还须系铃人。审视深圳市正在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结合城市更新中的实际情况,将签约率从100%调整为95%,如此既满足了绝大多数公众的更新意愿,也能够更好地摆脱个别“钉子户”以一己之力延误城市更新、损害公共利益的坚硬桎梏,推动正当合理的城市更新进程顺利进行。通过地方立法的规范模式,如此师出有名、依法操作,也让“个别征收”更有说服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部征求意见稿中,对“个别征收”进行严格限制。比如,明确规定“政府实施个别征收的,按照套内面积1:1置换或者进行货币补偿确定征收标准”,“政府实施个别征收取得的物业权利,在不低于原有搬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由政府相关部门与市场主体重新协商签订补偿方案”。这些“精细”的规定,有利于保证“钉子户”的切身权益,补偿他们因此蒙受的损失,从而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更好平衡。
立法的问题,还须在立法中解决。深圳市地方立法“个别征收”,为城市更新找到了一条“直道”,正式立法后也可为其他城市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