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行政裁定书
(2015)行监字第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某
和平区政府在未与范某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协议、未经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补偿裁决的情况下,没有法律授权,即自行强制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行为。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被申请人房屋,造成相应的房屋价值、屋内物品以及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形成的房租等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德凯解析
一、是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
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在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于2007年5月被证为国有,但此时并未对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至2010年9月30日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2011年1月区政府将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征收时涉案房屋坐落在以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且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者感受补偿标准进行行政赔偿。
二、是否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赔偿
在正常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方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并据此予以补偿。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支付的补偿数额,其实质效果是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鉴于此,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予以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
德凯提示
有很多朋友在咨询中怕房屋被强拆,也有朋友希望房屋被强拆。这是为什么呢?究其原因是认为被强拆后补偿会提高。但是像上述案件中的情况,只有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要求奖励也同样可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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