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征收人有权自由选择货币赔偿

2017年10月19日,杏花岭区政府发布案涉征收决定和《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长沟矿区宿舍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张某、张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30 09:34

案件情况

(2020)最高法行赔申8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张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张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侯某,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2017年10月19日,杏花岭区政府发布案涉征收决定和《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长沟矿区宿舍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张某、张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杏花岭区政府亦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即于2018年12月18日强制拆除张玉贵、张保莲的房屋。

 


德凯解析

       因为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区政府应当对张某、张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因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综合考虑房屋被征收人的意思表示,以保障在赔偿诉讼中通过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赔偿的不同方式弥补其损失。本案中,张某、张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具体、明确。区政府亦表示于2020年6月已经委托相关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就案涉房屋价值损失进行了评估。应当在尊重选择货币赔偿权利的基础上,判令区政府支付赔偿金,以保障张某、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德凯提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是法律法规赋予被征收人的选择权。笔者上篇文章中也说到,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不应低于征收补偿标准。据此,被征收人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都应当不低于征收补偿标准。不是说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的赔偿,就不能选择补偿方式!

       如果您也遇到了被强拆后的赔偿问题,别忘了咨询专业的律师,因为其中的法律专业的法律程序需要专业人士为您答疑解惑,最后能够拿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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