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征地拆迁中的“滕退模式”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从法律上讲,“腾退”一般是指不动产权利人认为其他人侵害其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请求其搬离不动产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房子的所有者认为别人占了自己的房子,可以要求他搬出去。实际上,腾退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名词,即便出现,也较多用于民事案件,与征地拆迁无关。但是近年来,征地拆迁过程中这一词的出现频率高了起来,主要指村委会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与村民签订一纸协议,补偿给村民一些钱,让村民搬离该房屋,宅基地被集体收回。
实践中,腾退实施者“腾退”的依据往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以村民自治为由,由村委会发起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通过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决定和相关的补偿协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委会在拆迁前夕通过“腾退”方式将村民排除在征地拆迁程序之外,侵犯了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让村民搬离房屋,也是为了获取宅基地使用权,有假借“腾退”之名行“征地”之实的嫌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没有权利决定宅基地和房屋的“腾退”,有权决定对村集体土地和房屋进行征迁的是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村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作出的“腾退”决议及方案等,显然是违反其27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
农民朋友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可以通过村务公开,要求村委会公开腾退方案、补偿方案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等等,收集腾退行为的违法信息,为后面提起查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协商提供素材。
其次,针对这种违法拆迁及征收,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对违法征迁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