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征地了,嫁出去的女儿能不能获得补偿款?

土地征收在农村是非常普遍的,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有些外嫁女也想获得征地补偿,而村委会往往以出嫁女不属于村集体成员为由拒绝分配,因而产生了不少矛盾。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9-03 10:51
        土地征收在农村是非常普遍的,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有些外嫁女也想获得征地补偿,而村委会往往以出嫁女不属于村集体成员为由拒绝分配,因而产生了不少矛盾。那么娘家征地了,嫁出去的女儿能不能获得补偿款?

        外嫁女是否能获得征地补偿,要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具有被征地农村经济集体成员资格,有资格就有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尚无明确界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无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单以哪个标准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我们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和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标准,结合考虑农村集体土地对其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综合考虑相应标准在整个农村社会层面所具有的价值,不能以某个极端的特例否定具有普遍合理性的处理思路。其判断的一般原则是: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农村集组织成员资格的形式要件;以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根据以上基本的判断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有以下几个方式:

 
        1、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

        2、因出生取得。

        3、因婚姻取得。

        4、因收养取得。

        5、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

 
        而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则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其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以前,一般不宜认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以下三类情形被注销或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可认定其丧失成员资格

        1、死亡。

        2、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由于成员资格的认定关乎农民的基本的民事权利,因此,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认定资格丧失,应当慎之又慎。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外出经商、务工、学习、服兵役、两劳服刑等人员的资格认定,应结合其是否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对照资格取得和丧失条件确定;无法确定是否丧失成员资格的,原则上应予保留。对于基于婚姻、收养关系流动的人员原则上应以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认定。

         因此外嫁女想要获得经济补偿,必须要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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