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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后,行政赔偿案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诉讼应当彰显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0-22 14:24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诉讼应当彰显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人民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产权保护等法律理念以及生活逻辑作出合法合理的司法判断,引导政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体现出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的制度价值。具体裁判作出如下规则:
一、关于房屋损失的赔偿标准和范围
产权保护规则的正确选择,是提高产权保护水平的关键一步。要考虑到房屋不同于其他财产,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所作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障和满足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对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多年后才予强制拆除的,如果继续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价格进行安置补偿,显然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考虑城镇化过程中房屋产权普遍升值很高的实际情况。鉴于房屋所在地在被强拆时已经转为国有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关于被拆除房屋的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关于房屋损失评估时点的确定
在征收案件中,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评估中如何选择评估时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争议能否得到实质化解,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征收与补偿的全过程,否则将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
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
四、关于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
应对房屋损失,房屋的装饰装修损失,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以及补助、奖励问题,屋内动产的损失赔偿,违法建筑面积的材料损失等分别作出处理,并计算相应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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