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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赔偿案件中,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强制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争议案件大量涌现。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2-30 16:25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强制拆迁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争议案件大量涌现。其中,基于行政程序违法造成原告难以就其损害事实提供充分证据,甚至无法提供证据的行政赔偿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房屋或者违法建筑物已被拆除,相关证据难以固定,因此,如何确定赔偿申请人的损失数额,一直是法院进行审判时的要点问题。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许多行政强拆已被确认违法,但是,由于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导致被征收人难以就损害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而被法院驳回赔偿请求。行政行为违法,但受害人的损害却无法获得救济,显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目前,我国现有立法涉及行政赔偿损害事实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根据证据法理论通说,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即日常所称的“谁主张,谁举证”。
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近十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在房屋拆迁和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行为中,行政机关经常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常见的包括:
(1)强制拆除前:未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未对建筑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2)强制拆除时:没有转移建筑物内的物品;没有制作扣押物品清单;没有对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保存;没有通知当事人在场;没有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
(3)强制拆除后:没有妥善保管当事人的财物。行政机关违反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会导致相对人的举证遇到很多困难。
拆赔偿案件中,由于建筑物已被清除,物品已经灭失,相关证据难以固定,导致原告很难获得能够证明其损失的证据,使得损害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由于证据已被行政机关清除,被征收人很难获得有力证据,法院可能会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此时将造成行政机关的行为虽然被确认为违法行为而相对人的损害却无法得到救济的局面。
针对上述情形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纳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赔偿和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作为时有制作财产清单的义务,就违反行政程序而言,行政机关主观上显然是故意状态。因此,对之加以举证责任倒置的负担,并不失公正性。
其次,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使相对人无法对损害事实加以证明,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是对法定程序价值的一种彰显,也更加能够警醒行政机关遵守行政程序。
第三,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在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导致被征收人难以就损害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此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法院在审理强拆行政赔偿案件时,不能因证据已被行政机关清除,被征收人无法获得有力证据证明自身损失的情况时,选择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而是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基于客观、公平、合理原则,酌情认定损害事实和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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