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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拆中的国家赔偿,这些重点要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 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关于征地拆迁案件中的几大亮点,一定要知道: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4-02 14: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 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关于征地拆迁案件中的几大亮点,一定要知道:
一、直接损失的赔偿内容增加了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三)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当被征收人房屋遭遇违法强拆申请赔偿时,有的判决认为补贴、奖励等不属于直接损失而不予赔偿,现在该项规定被明确纳入司法解释,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二、利息也要赔偿
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很多当事人遭遇房屋被违法强拆并申请国家赔偿时,由于房屋已经灭失,土地被占用,主张恢复原状往往很难支持,对此,法院一般会判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可是对于房屋遭遇强拆时到获赔时的利息损失,之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多法院不予支持;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出处,当事人的权益可以被进一步保障了。
三、赔偿不得低于征收补偿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以往司法实践中,“赔偿不低于补偿”更多是作为裁判原则,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在新的司法解释除了要加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外,也是警戒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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