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村委会签的《补偿安置合同》,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实践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政府牵头组织的征地拆迁行为,最终由村委会出头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合同》。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5-07 15:16
         实践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政府牵头组织的征地拆迁行为,最终由村委会出头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合同》。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纠纷,最容易发生扯皮,让被征收人维权无门。政府说合同不是我们签的,发生争议要找合同相对人去解决纠纷。村委会说我们只是下边干活的,这种事我们可决策不了,找我们也是白找。那么,在诉讼实务中,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呢。


        如果是区政府制定了征收拆迁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资金亦由区政府保障,则应认定区政府是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村民宅拆迁补偿协议虽系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但协议的内容是按照区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方案对拆迁村民的民宅达成的安置补偿和搬迁奖励,目的是为推进和完成征地拆迁项目工作,具有明显的行政协议属性。因此,村委会与村民签订村民宅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应视为受区政府的行政委托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区政府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协议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依据司法解释也不难看出,对于行政协议已经明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朋友们以后可以不必再为此发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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