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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和腾退,你能分得清么?
那么,腾退和狭义的征收拆迁到底有怎样的本质区别呢?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7 18:58
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房屋拆迁成了改善老百姓生活的一种重要途径,比如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拆迁等,这些通常我们统称为拆迁行为。除了熟知的这些拆迁行为,腾退在人们的视线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从本质上来讲,都是使一定区域内居民搬离此处并交出房屋及土地,之后清除房屋后在土地上重新实施建设,被拆迁和腾退的居民也都可以获得相应的安置及补偿。
那么,腾退和狭义的征收拆迁到底有怎样的本质区别呢?
一、两者性质不同
拆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一定范围内的房子等地上的附着物,并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归根结底,拆迁是行政项目,但腾退则不然。
一般来说,腾退有4种类型:
1、绿化隔离带的腾退。这种腾退在实践中多由开发商来主导,但也能看到行政机关的身影。
2、村委会组织实施的腾退。这种腾退往往是打着村民自治的或者是自愿的旗号规避法定的程序收回土地,系违法拆迁的一种。
3、文物保护腾退。这种情况多是行政的项目,实践中往往由地方或者是文保部门进行。
4、乡镇主管部门和村委会联合组织腾退。这种情况一般采取先腾退后批准,或者是边腾边批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第二、两者的依据不同
一般来说,拆迁所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等法律法规。而腾退因其本身并非一个法定的概念,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无论是拆迁也好,腾退也罢,无非都是为了获得土地。既然都是获得土地,就不可能因项目名称不同而进行区别的对待。拆迁要走什么程序,那么腾退也应当走什么程序。拆迁要给被拆迁人多少补偿,同等条件下的腾退,对被腾退人的补偿也应该是同等的补偿。不可为了规避法定的程序降低补偿,而创造出包括像腾退在内的各种名目的收回土地的行为。
第三、两者所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同
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的维权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腾退则不然。
例如村委会组织的腾退,显然没办法申请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而村委会又并非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针对这种情况,需要转变拆迁维权的思路,如可以申请村务公开,对村委会的相关决定提起民事诉讼等等。所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定要通过前期调查来理清相应的法律关系。
不过腾退也好,拆迁也好,两者项目名称虽然不相同,但是要达成的目的却是十分相似的。无论是腾退还是拆迁,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所要走的法律程序,所应给被腾退人补偿是不能相差的,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平与法治,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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