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某地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
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每平方米增加500元给予货币补偿。
杨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征收决定。
德凯解析
本案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收决定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违法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判决意味着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征收项目不能继续进行,需要重新制定合法的征收程序,或停止该违法征收项目不再进行。
征收决定公告的合法性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实体合法,即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一部分是程序合法,即拆迁方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征收决定进行公告。
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看到征收决定公告时,要及时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如果拆迁方没有进行公告就进行后续的程序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