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房屋都有自己单独的小院落,国有土地上房屋常见的是购买一层房屋带有独立小院,有的是独栋别墅,带有院落。有的是工业用地上除办公场所以外,还有部分的空地场所。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中拥有院落的更为常见,那么在遇到征地拆迁时,除地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外,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是否应当进行补偿呢?今天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国有土地上的院落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明确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因此,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没有关于国有空地、院落补偿的相关规定,但参照《土地管理法》及最高法的答复精神可以知晓,当事人合法取得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在遇到征收的时候应当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二、集体宅基地的院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村宅基地性质属于农村建设用地,在对当事人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征收时,也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一些地方会参照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一定系数后进行补偿,比如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多少倍进行补偿,还有的是直接按照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当然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般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综上,无论是国有土地房屋的配套院落,还是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空院,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于当事人合法取得的土地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