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如何维权?

如果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的职责,我们又该如何进行维权?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0-28 14:30
        了解过征地案件的朋友都知道“政府信息公开”,但往往会忽略申请村务公开,村务公开在征地案件处理过程中都有哪些重要作用?如果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的职责,我们又该如何进行维权?本篇文章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征地补偿中,涉及补偿利益较大的要数土地补偿费。实践中征地实施单位会直接同当地的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将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统一支付到当地村委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因此,村委会需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并由村委会具体来分配和发放该笔补偿款。当地村委会在土地补偿费的发放过程中掌握了一系列的征地方面重要的村务信息,所有的被征收人均有知情权和参与权,都可以依法进行调取,以便了解补偿方案是否履行相应的民主议定程序,进一步知晓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公平、合理。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民政部关于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经济所得收入及使用、村干部报酬、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以上条款均明确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相关信息是需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主动进行公开的,但能够主动进行公开的少之又少,有些地方即便公开了,内容也是不全面的,被征收人无法知晓征地补偿的“全貌”,也起不到对于征地补偿费用收支状况的监督作用。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及时主动公开的村务信息,被征收人有权依法向当地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列明具体要求公开的村务内容。如果村民委员会针对村民主动申请的村务公开仍未作出处理,村民有权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并进一步保障自己的征地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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