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德凯
律师团队
服务领域
精品案例
德凯讲堂
法律知识
开庭公告
公益普法
征收政策
联系我们
客服
在线咨询
在线时间:9:00~18:00
固定电话:4000033150
客服热线:4000033150
微信
手机版
手机扫码访问
返回顶部
德凯简介
德凯荣誉
德凯优势
企业拆迁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宅基地房屋拆迁
养殖场拆迁
违章建筑拆除
集体土地征收
行政诉讼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当公民认为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当事人能享受的诉讼权利有哪些呢?行政诉讼过程又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接下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04 14:07
当公民认为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当事人能享受的诉讼权利有哪些呢?行政诉讼过程又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接下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
3、进行辩论;
4、提起上诉;
5、在诉讼中原告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8、可查阅庭审材料;
9、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证据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
三、案件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案件管辖还有哪些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六、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2、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七、何种情况下法院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八、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九、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多少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十一、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对比起一般诉讼则更为严格。当事人在提交材料时应秉持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可虚假捏造证据。如果您对行政诉讼方面还有疑问,也可以拨打电话直接联系我们进行在线咨询服务,希望在这里您可以得到更全面更贴心的法律服务。
上一篇:
面对强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一篇:
征拆案件确认强拆违法后,多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