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凯律师为读者提供以下观点
■征地的批准主体--国务院或省级政府
在征地实践中,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征地批文的复议--省级政府或国务院
征地批文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申请征地批文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
但是实践中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征地批准文件,一般以国土资源部门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
■征地批文的诉讼--共同被告
如果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如果复议机关维持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