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遭遇强拆,该如何进行赔偿?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遭遇强拆的赔偿方式。
赔偿范围: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的范围,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重新建造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当事人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产权调换安置房或特殊情况安置指标回购、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等)、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附属物、室内物品)等。
在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上,虽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是判令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但从切实保障其应享有合法权益角度看,赔偿义务机关仍有提供产权安置房或者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的义务,以保障当事人的赔偿方式(货币赔偿或产权调换)选择权。要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产权调换权益,避免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采取单一货币赔偿难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居住权益。
赔偿标准:
首先,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对当事人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其次,要以补偿安置方案为基础,兼顾其他被拆迁人已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当地政策规定及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统筹考虑房地产价格变化因素,确保当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确保当事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
再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给予当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顾和安排,以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