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对于拆迁户的合法房屋,是无权擅自强拆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来自法律授予,“法无授权即禁止”,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拆迁部门强拆的权力。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拆迁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无权力自行强拆。
在拆迁户限期未搬迁时,拆迁部门有权作出《补偿决定》,到期后,拆迁部门有权申请法院强拆房屋。但是,拆迁户对《补偿决定》是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在上级机关或法院作出最终处理结果前,《补偿决定》均不能作为强拆拆迁户房屋的依据,拆迁部门更无权据此强拆。
如果有关部门仅以《违建拆除通知书》就认定拆迁户房屋违法,甚至在送达该通知几天后就实施强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建的认定,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违建并非一律必须拆,在符合可改正的法定情形时,经改正即可变为合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拆迁部门违法强拆房屋,对拆迁户的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另外,拆迁部门对违建的认定程序不合法,即便最终被认定违建的房屋确属违建,也应当对违法扩大损失部分依法予以赔偿。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方面有法律问题,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