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最常见的行政行为之一,就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通知书》。但凡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的合意,当事人往往就会见到这类通知书。尤其是房屋或者土地没有权属证明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
那么这种通知书属于什么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收到该通知书后,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呢?今天我们来聊聊这个问题。
责令改正的决定系行政命令,该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而现行法律并没有行政命令作出程序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表明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属于联系紧密的行政行为,且均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前,应当经过与行政处罚程序类似的正当程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并且,《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也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所以,如果行政机关并没有给与过我们陈述申辩的机会,就直接下达了这类通知,即是属于程序性违法,我们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