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国有土地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都关系着咱们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作为被征收人一旦遇上征地拆迁,总得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对征收项目基本情况、争取合理补偿弄个清楚明白。
这时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就不言而喻了。通过信息公开调取的信息,可以让我们清晰了解征地拆迁程序及进展情况,并且作为维权依据材料,在协商补偿及维权诉讼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至于这些调取的材料中到底有哪些,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征收的目的是什么?
搞清楚这次征收是为了什么,才能判断政府启动征收的目的是否合法。
在我国,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启动征收。如果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实际上是为商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盈利活动行便,那就可能存在滥用公权力、超越职权征地。
二、征收的主体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与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房屋的征收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其他的街道办、村委会、第三方单位等都无权作为权力主体负责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同时,征收主体区别于征收实施单位,受到征收主体的委托,负责的征收单位和部门可以具体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征收主体才是我们在遇到征收争议时对征收行为“负责到底”的行政机关。
三、补偿标准是什么?
和征收方的协商,最终核心还是补偿安置协议。这是与大家的利益紧密相连的一个环节,更要处处留心。
首先要关注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是最新的还是好几年前的,如果是后者,就要提出质疑,毕竟房屋的市场价格是随着时间变化的,不可能几年一成不变。
其次,给出的补偿是否合理,是否参考了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是否符合“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基本原则。如果这些细节问题都模糊不得,必须清清楚楚得到明确的答案。
四,关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也是最容易被大家忽略的部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另外,为了防止一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另一方无法提出具体的请求去救济,应当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将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的途径约定明确。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重要且颇具复杂性,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而制定思路,应该申请公开哪些文件、向哪个对应部门申请、如何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该注意的其它重要事项,信息公开被拒如何应对等等。如果您有不清楚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