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农村有这样的习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外嫁女不能享有包括征地补偿在内的任何权利。
在外嫁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时,经常直接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案由,但法院往往会以其在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存在争议,无法满足起诉的基本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导致此类纠纷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理。
如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民申2269号判决中,法院经审查认为:雷某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XX街道办于2020年1月19日再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雷某不具备XX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故其起诉要求参与XX村拆迁征地补偿分配、享受村集体合作医疗待遇及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要件尚不具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因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分配问题,涉及村民利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管理的事项,应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XX街道办于2015年5月12日出具的XX办事处复[2015]1号《关于XX村雷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载明XX村民小组经全体村民多次协商一致制定的分配方案明确外嫁女结婚后,无论其本人有无迁出户口,一律不能参加本村分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利内容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不服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雷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具备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疑是外嫁女在征地补偿分配向法院寻求救济得以受理的前提和关键。现实中,在娘家保留户口并不必然意味着外嫁女具备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情况:
1、外嫁女是否出生时依法登记为娘家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并依靠娘家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来源;
2、外嫁女与娘家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男性登记结婚后,是否加入夫家集体经济组织并享有相关权益,是否形成新的土地依附关系;
3、外嫁女对于娘家集体经济组织公共事务参与情况以及集体义务的履行情况;
4、是否有乡、镇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出具的资格认定文件证明(如行政处理决定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书等)。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无异议后,外嫁女可选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