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虽均为征收,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从征收主体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需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征收对象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从征收程序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从征收补偿安置的内容、方式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确定的项目并进行补偿;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住房安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因此,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
实践中,不少征收机关未对土地的性质作出合理解释就做出征收决定,妄图用征收国有土地的程序来征收集体土地,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程序重大违法。如果您在征收过程中也遇到了类似问题,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