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征收后补偿款也应当归属全体村民所有。具体的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社保补助费用等几部分。
征收过程中,很多征收方会先把土地补偿费打到村委会,再根据法规或者召开村民会议,决定该款项的分配。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村委会不分配补偿款,或分配方案侵犯村民利益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处理?
一、村委会不开会分配补偿款
村委会拖延召开会议决定分配事项,在实践中,这类情况一般是不能直接起诉的。也就是说,村委会不召开村民会议确定分配方案,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土地补偿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遇到这种情况,村民应先申请村务公开,如果村委会对公开申请不处理,再向上级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乡政府做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再依法提起诉讼。
二、村委会不执行分配方案
已经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作出了补偿款分配方案,村委会仍然拖延不执行,甚至挪用补偿款。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配相关份额。
发生了这类情况,就可以直接起诉村委会,通过举证证明已经做出分配方案和村委会不执行分配方案的事实,可以有效的进行维权。
三、村委会作出的分配方案侵犯了少数人利益
征用少部分人的土地,却将补偿利益分配给全体村民,或者分配方案截留了大部分补偿款给村委会使用,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撤销决定内容。
在实践中,也发生过人民法院以该事项应当为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具体案件情况,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您制定具体的维权方案。
因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如果出现侵占、挪用村民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情况,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