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没有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批准的范围、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而不能仅凭口头认定就随意拆除老百姓的房屋。
首先,需要调查取证。
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会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调查取证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实践中很多情况中,违法建筑认定的法律依据写得驴唇不对马嘴,比如,援引2008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认定2008年之前修建的房子为违法建筑,这显然明显违反“法不溯及即往”的基本原则。
其次,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需要书面通知,在这张纸上,有些内容是必须要有的——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再者,还需要履行催告程序。
在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将催告送达当事人,履行催告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最后,必须下达执行文书。
当事人在《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诉讼复议期间,强制拆除应该中止,否则,一旦拆除错误,将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