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因开发建设而进行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有拆就要有赔,拆了我们的房屋和土地要给补偿,同时要和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征收拆迁都是依法依规的,很多朋友的房屋被拆,土地土地被征收多年,却始终拿不到补偿款?遇到这种问题,该怎么办呢?今天分两种情况来回答。
第一种没有签订过补偿协议,那么这种情况相对来说就比较简单。
最重要的是这种情况是不担心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的问题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征收房未履行行政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我们就随时可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不涉及起诉期限问题。
第二种情况是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却迟迟不到位,该怎么把补偿款要回来?
这种情况大家就要小心了,因为补偿协议虽然属于行政协议对不履行补偿协议也是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补偿协议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所以很有可能老百姓不懂法以为有协议在手就什么时候都可以起诉。如果使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那就要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而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如果协议有约定履行期限,期限届满未履行的我们就要在3年之内去起诉,否则超期对方会提时效抗辩。那么,作为原告被征收方的我们便丧失了胜诉权。
依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最大原则的就是“先补偿,后搬迁”,在征收方没有足额支付补偿款或者完全落实其补偿义务时,我们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或者房屋。
但如果已经交出房屋,征收方却未按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我们一定要尽早咨询律师,提起履行协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