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国家为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实施了很多乡村改造的工程,各项政策措施也是随之而来,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些工程的本意是想改善农民的生活,但是有些地方却借着改造之名行征收之实。那么对于文邹邹的法律、法规、各项政策,我们农民朋友应该如何把握重点呢?
正如文章题目举的例子,村委会为旧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
很多人认为在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其实不然。宅基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作为村民不是想在哪建房都可以的,我们也都知道想要建房要向上面申请宅基地,才可以在审批符合手续的情况下建房,所以,宅基地不属于我们个人所有,在特定条件下村集体是有权收回宅基地的。
按《土地管理法》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机关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1条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那我们应当把握的重点首先村委会没有权直接收回我们的宅基地,而是要向上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报批;同时回收的理由必须是为了国家、集体等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相关规定。
另外没有特殊原因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回收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如果实施旧村改造,确实为了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村民生活水平,符合公共利益属性。那么村委会应当召开村两委会议,同时该事项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还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另外制定通过了村庄改造方案,并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土局审查,区(县)政府批准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