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遇到以租代征,我们该怎么办?

土地出租给他人建设厂房,每年还可以收取一些租金,土地还是自己的,听到这样的说辞,大家是不是都有些心动?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9-07 09:29

“土地出租给他人建设厂房,每年还可以收取一些租金,土地还是自己的,听到这样的说辞,大家是不是都有些心动?”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面对土地租金的诱惑,加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仍在手中的表面现象,“自愿”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他人建设工业园区或其他建设项目,还抱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可以将土地收回的幻想。殊不知,土地已经被征收或改变了用途,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能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5年9月12日,原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虽然通知现已经失效,但通知对于“以租代征”违法之处及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至今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篇就来告诉大家,关于“以租代征”的那些陷阱。
 

 

 

一、什么叫“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现在,“以租代征”在各地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

 

二、“以租代征”的违法之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以租代征”恰恰是规避了上述法定程序,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

 

 

三、农民朋友应当如何避免陷阱?

首先,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以租代征”的违法性。其次,虽然地上建筑物不归自己所有,看似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建筑本身已经对土地耕作层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想要恢复至可耕种状态,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损失巨大。在此期间,最大的风险在于,不法企业园区老板与政府个别人员互相勾结,以农民签署好的同意租地的协议,谎称老百姓已经同意征地,进而私下办理下来土地征收手续。而这时,木已成舟,征地获批已成事实,农民手中的承包经营权证也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很多农民此时再想维权,可谓艰难重重。

因此,大家在遇到“以租代征”时,要果断拒绝,千万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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