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为了防止有些人利用抢栽抢种的办法骗取补偿,所以政府会在正式开始征地之前的公告文件中要求未来预计要征地的地块不得进行种植,否则认定为抢栽抢种。按理说这也是一个合理的要求。但有的时候,政府连续多年要求农民不得种植作物,使涉及到的农田彻底荒废。更加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在荒了这么多年之后,政府到正式征地的时候居然说这块地不征了,土地自然是你爱怎么用怎么用,我不补偿。可荒了这么多年,无疑给我们造成了不小的损失,难道就没有办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吗?答案是否定的!今天我们就用案例来说说为什么答案是否定的。
二、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1日沈阳市辽中区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称因修建货运铁路关系,拟征收某某村土地,并且明确强调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地红线内对于抢种抢栽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当事人吴先生的土地即在政府发布的公告红线内。他本来在该处土地建有一个养鸡场饲养种鸡。但是因为看到了政府机关的公告,加上有关工作人员下乡核查,因此不得不缩减经营规模,在该处放弃经营。2013年辽中县政府再次发布公告,称今年便开始建设铁路,并重申禁止抢栽抢种,违者一律不予补偿。既然铁路要建设了,那养鸡场自然只能先关着。
但到了2016年辽中区人民政府再次发布公告的时候,因为项目改道的关系,却把吴先生所在的土地划出了征地红线范围内。吴先生这下可坐不住了,六年来因为禁止抢栽抢建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且不论,荒了这么多年不敢动,现在养鸡场的设施都荒废了,重新搞养鸡还得再投入一笔费用修缮设施。
因此他向辽中区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他的损失。结果被辽中区人民政府驳回。因此他向沈阳中院起诉,沈阳中院以政府既然没有实际征收吴先生家的土地,因此不应补偿为由直接驳回了吴先生的起诉。吴先生此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要求政府对其的停产停业损失、作物损失和养殖设施的损失予以补偿。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吴先生系涉案土地的承包人。2010年、2013年的征地预公告都明确将吴先生的涉案承包土地纳入拆迁范围内。2013年的公告对吴先生明确设定了“严禁在铁路控制区域内搞任何建筑项目,严禁搭建大棚、严禁栽种任何林果蔬菜,严禁突击改变种植类别”的义务,因此吴先生有理由相信政府要对涉案土地实施征收。吴先生对于经营的项目进行调整,按照核查时的原状停业虽然是吴先生本人所为,但是也是基于对政府公告的信任。尽管最后政府并未实际征收,但是显然吴先生和区政府两次公告行为是有利害关系的,依照法律规定,辽中区政府对其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责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吴先生胜诉。
四、德凯提示
因为实际工程施工方案变动,造成最终征地方案、范围发生变动在实践中并不在少数。然而,政府先期发布公告禁止老百姓利用土地,老百姓出于对政府的信任,放弃对于自己土地的利用,从而蒙受了很大的损失。这种损失又因为征地方案的变动,最后不能直接得到相应的补偿。无疑是相当不合理的。与此同时,根据法律上的信赖利益原则,既然老百姓出于对政府公告的信赖放弃对土地的利用,那么老百姓基于这种信赖所期待的拆迁补偿就是应当保护的信赖利益。不能随意撤销,如果要撤销,需要合理补偿。如果您碰到了类似吴先生的情况,也就是政府之前说未来在这一片要征地,不让种不让建,后来实际征地又变卦了,您完全可以针对不让种、不让建对您经营上造成的损失要求补偿的。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您需要律师的帮助。
引言
为了防止有些人利用抢栽抢种的办法骗取补偿,所以政府会在正式开始征地之前的公告文件中要求未来预计要征地的地块不得进行种植,否则认定为抢栽抢种。按理说这也是一个合理的要求。
但有的时候,政府连续多年要求农民不得种植作物,使涉及到的农田彻底荒废。更加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在荒了这么多年之后,政府到正式征地的时候居然说这块地不征了,土地自然是你爱怎么用怎么用,我不补偿。
可荒了这么多年,无疑给我们造成了不小的损失,难道就没有办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吗?答案是否定的!今天我们就用案例来说说为什么答案是否定的。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1日沈阳市辽中区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称因修建货运铁路关系,拟征收某某村土地,并且明确强调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地红线内对于抢种抢栽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
当事人吴先生的土地即在政府发布的公告红线内。他本来在该处土地建有一个养鸡场饲养种鸡。但是因为看到了政府机关的公告,加上有关工作人员下乡核查,因此不得不缩减经营规模,在该处放弃经营。
2013年辽中县政府再次发布公告,称今年便开始建设铁路,并重申禁止抢栽抢种,违者一律不予补偿。既然铁路要建设了,那养鸡场自然只能先关着。
但到了2016年辽中区人民政府再次发布公告的时候,因为项目改道的关系,却把吴先生所在的土地划出了征地红线范围内。吴先生这下可坐不住了,六年来因为禁止抢栽抢建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且不论,荒了这么多年不敢动,现在养鸡场的设施都荒废了,重新搞养鸡还得再投入一笔费用修缮设施。
因此他向辽中区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他的损失。结果被辽中区人民政府驳回。因此他向沈阳中院起诉,沈阳中院以政府既然没有实际征收吴先生家的土地,因此不应补偿为由直接驳回了吴先生的起诉。
吴先生此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要求政府对其的停产停业损失、作物损失和养殖设施的损失予以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吴先生系涉案土地的承包人。2010年、2013年的征地预公告都明确将吴先生的涉案承包土地纳入拆迁范围内。
2013年的公告对吴先生明确设定了“严禁在铁路控制区域内搞任何建筑项目,严禁搭建大棚、严禁栽种任何林果蔬菜,严禁突击改变种植类别”的义务,因此吴先生有理由相信政府要对涉案土地实施征收。
吴先生对于经营的项目进行调整,按照核查时的原状停业虽然是吴先生本人所为,但是也是基于对政府公告的信任。尽管最后政府并未实际征收,但是显然吴先生和区政府两次公告行为是有利害关系的,依照法律规定,辽中区政府对其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责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吴先生胜诉。
德凯提示
因为实际工程施工方案变动,造成最终征地方案、范围发生变动在实践中并不在少数。然而,政府先期发布公告禁止老百姓利用土地,老百姓出于对政府的信任,放弃对于自己土地的利用,从而蒙受了很大的损失。
这种损失又因为征地方案的变动,最后不能直接得到相应的补偿。无疑是相当不合理的。与此同时,根据法律上的信赖利益原则,既然老百姓出于对政府公告的信赖放弃对土地的利用,那么老百姓基于这种信赖所期待的拆迁补偿就是应当保护的信赖利益。不能随意撤销,如果要撤销,需要合理补偿。
如果您碰到了类似吴先生的情况,也就是政府之前说未来在这一片要征地,不让种不让建,后来实际征地又变卦了,您完全可以针对不让种、不让建对您经营上造成的损失要求补偿的。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您需要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