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事实
张先生是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庞村村民,其从1987年至1998年间,在新渚河南岸、洗选厂桥东南侧新渚河河堤防护林土地上,在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建设房屋从事蛋鸡养殖。2017年11月5日,庞村社区居委会向被告出具《关于渚河安全区废弃养鸡场的情况说明》,说明主要内容为:张先生的养鸡场建筑物系私自建设,庞村社区未与张先生就位于渚河安全区的废弃养殖场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2017年12月10日,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人民政府向张先生下发《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通知内容为:“根据省、市有关“双违”整治文件要求,复兴区委、区政府决定对赵王遗址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你户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有土地违法建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3日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拆除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由你户承担相应的拆除费用。”张先生在上述期限内未自行拆除,2017年12月16日,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人民政府将上述养鸡场地上的建筑物强制拆除。
二、 律师介入
张先生多方面打听了解后,决定委托专业做征地拆迁案件的德凯律师团介入帮助自己维权。我们认为,养殖场占用的土地系张先生开垦所得,其对该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张先生建设房屋系从事蛋鸡养殖的必备农业设施,并非如彭家寨乡人民政府所认定的违法建设,其拆除张先生养殖场的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且程序严重违法,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于是我们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三、 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方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应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告知其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等。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彭寨乡政府在进行涉案强制拆除前,没有履行上述的法定程序,就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判决撤销,但由于涉案养鸡场已被拆除,该拆除行为实质上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不需要判决撤销,因此,应判决确认违法
四、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对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在其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可以拆除等法定职权。虽然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但是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仍然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很多时候行政机关为了加快拆迁进度,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暂且不论事实认定是否清楚,仅依据程序违法我们就可以判定行政行为违法。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大家遭遇了强拆,切记不要自乱阵脚,应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一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