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案例
2014年1月4日,陈某以特快专递的形式给某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公开青兰高速某段土地征收所涉及某村总面积、地上附着物明细及补偿款数额”。
2014年2月11日,国土资源局作出书面答复,以“信息公开申请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公开。
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土资源局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并公开陈某个人地上附属物明细和数额。
而因青兰高速某段征地未征占陈某个人的承包地及地上附属物,因此陈某个人的地上附属物明细和数额信息客观上不存在。
而且有关公开其个人地上附属物明细和补偿数额的诉讼请求,陈某在诉前未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而是直接在诉状中提出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个人的占地补偿信息客观上不存在,是否可直接驳回诉讼请求;是否可直接判令被告限期公开村集体占地补偿信息?
德凯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对于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原告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但是,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高速路征地并没有占用原告的个人承包地,原告、被告均认可这一事实,也即客观上根本不存在原告个人的占地补偿信息。因此,对原告要求公开其个人的占地补偿信息的请求,法院应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对村集体占地补偿信息作出明确答复,但未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公开书面答复。
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
本案涉及的村集体的占地补偿信息属于被告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判令被告限期公开该信息。(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