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凯律师为读者提供以下观点
■作出前提: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对于被征拆人来说,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但拒不交出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也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正当理由”的认定:
如果被征拆人仅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服,依法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以此为由拒绝交出土地,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
■作出主体: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县、市、省政府国土资源局,其他部门均无权作出。
■作出方式: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法律、法规
并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被征拆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若要执行该决定,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必然涉及到人民法院对这个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问题。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该怎么办?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意味着迈入了司法强拆的大门,所以在收到法院的强拆裁定之前要及时针对责令交地决定提起法律程序将其撤销掉暂时保住房屋,从而留给被拆迁人更多去协商、沟通、谈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