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手里拿着两份评估报告,一个是拆迁方给的拆迁评估报告,评的非常低而且很不规范,简简单单的一张纸。
另一个是企业自己进行资产评估得来的报告,但拆迁方却往往不认,面对此类问题被拆迁人应如何应对?
房地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其中的成本法评估方法,可以说补偿是最低的。有些拆迁方为了压低补偿数额,当然希望使用成本法。
但根据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评估不动产时,应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自行选定的评估机构同拆迁方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相差甚远,因此要想彻底解决该问题要从评估办法选择出发,才能更大限度的提高补偿。